活动回顾|协会举办《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重大变更》专题讲座

 

 

为了引导私募基金管理人加强合规经营意识和应对风险,帮助私募基金托管机构更好的履托管职责,3月17日,协会举办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重大变更”专题讲座,邀请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刘标杰律师,结合新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以下简称“新版《登记须知》”)剖析我国私募基金行业管理人登记形势,对新版《登记须知》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的材料清单进行解读,并从中整理总结出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所需要提前做的准备。

 

 
 
 
 
 
 
 

 

在讲座中,刘律师对比新旧《登记须知》,结合多个实务案例,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机构在私募基金运行活动中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讲解剖析,并分享从事多年私募行业的经验,为与会者进行风险提示。

 

新版《登记须知》丰富细化为十二项,进一步明确股东真实性、稳定性要求;厘清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边界,强化集团类机构主体资格责任;落实内控指引,加强高管及从业人员合规性、专业性要求;引入中止办理流程、新增不予登记情形。刘律师表示,总的来说整个申请登记的监管趋势是越来越严格的,即使现在也没有怎么放松,同时中基协也逐步走向公开公正透明的监管,对整个行业来说是利好的。

 
 
 
 

2016年2月启动了强制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开端,所有申请管理人牌照都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此举的目的是引入中介机构对管理人质量进行把控;2018年的《登记须知》对基金管理人的要求进行比较全面的总结归纳,将一些窗口意见书面化,让申请管理人的条件更加明确;2020年2月出台的《通知》新增了材料清单,还规定只有一次反馈机会;2021年1月8日,证监会发布《私募监管新规》,进一步规范私募业务;2022年1月,中基协发布《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增加了经营异常机构的认定情形。

 
 
 

 

讲座最后,刘律师就参会机构代表的疑惑,进行现场答疑。针对投资负责人是否应作为高管人员填报,刘律师表示,投资负责人的履职能力与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收益情况密切相关,对投资者利益具有较大影响,且最新的《登记须知》明确提出“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应具备相应投资能力”,故建议申请机构将单独聘请的投资负责人也作为高管人员填报。

 

 
 
 
 
 
 
 

 

协会项目部总监张琦对协会近期活动计划进行了简要介绍。张琦介绍,协会在本月初完成了第四届理事、监事换届选举,广州产投集团成为新一届协会会长单位。今年,在协会新一届领导集团的带领下,协会将继续面向政府、机构、创新企业等提供专业深度服务,进一步搭建行业、市场、政府部门间的沟通桥梁,提升和活跃行业氛围,顺应行业发展变革,推动协会平台创新发展。

应疫情防控要求,本次讲座还开设了线上直播,超过300人次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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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2-09-01 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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