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更新私募经营范围,望私募聚焦主业
在《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发布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各地登记注册机构提出要求,在办理私募管理人经营范围登记时统一用两种表述,包括“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希望私募聚焦主业,防范风险。同时,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在近期私募备案登记工作中,对名称和经营范围不符合要求的私募管理人也提出了补充意见。
1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局发布《关于做好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范围登记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各地登记注册机构做好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范围登记工作。
《通知》指出,为便利企业登记经营范围,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理经营范围登记时,统一使用两种表述办理经营范围登记:一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二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同时,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1月26日发布关于适用《若干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第三款有关适用问题。在“新规”发布后进行首次提交登记的申请机构,已有收到中基协最新反馈意见,被要求整改名称及经营范围。
2021-01-16 20:30